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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发〔20202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8月31日由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效能,促进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任务是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引领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科研质量,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同时兼顾不同地区教育科研发展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科学研究年度计划;

(二)指导制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三)审批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四)指导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评审工作,审批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五)领导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二)制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三)组织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五)组织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课题申报与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建立学科专家库,成立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市教科规划办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

(二)评审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三)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工作;

(四)其他与教育科学研究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建立市教科规划办,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共同履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教科规划办直接管理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市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实施一般课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承担单位拥有课题成果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平台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每年受理一次,课题申请原则上通过“管理系统”提交。

第十四条  申请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重庆市内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独立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重大招标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需具有中小学中级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边远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它类别的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

(五)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人资格和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汇总提交。“二级管理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组评审制。每次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库成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通过“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网上评审。因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可临时提出并设置委托课题。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在研课题的过程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课题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填报《变更申请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重大招标课题负责人在开题一年内须报送2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教科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抽查。同时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系统制定教育科研培训计划。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及有关方面支持,是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科学持续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重大招标课题、部分重点课题为资助课题,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课题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年度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预期成果、评审得分等情况予以确定。委托课题资助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鉴定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进行鉴定,鉴定方式为通信鉴定或会议鉴定。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一般课题原则上采取通信鉴定方式。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的结题评审由市教科规划办负责主持,一般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主持。结题评审时,鉴定专家由市教科规划办或委托管理单位聘请组成结题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九条  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由市教科规划办统一审核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重大招标课题须符合其中2项)。                                     

(一)课题研究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公开发表或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的;

(二)成果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

(三)成果获得市人民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

(四)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成果被市级以上政策性文件、法规采纳运用的;

(五)成果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的。

第八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课题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介,促进成果转化。课题承担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课题成果交流转化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教科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市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推广。

对外公布课题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每三年举办一届,获奖成果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研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开通报。有资助经费的课题追回所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从课题被撤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二)以课题名义营利;

(三)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四)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五)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七)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八)五年仍未能结题者;

(九)擅自变更课题;

(十)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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