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起由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综改办”)评审立项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
第三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注重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咨政功能和实践应用效果。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题、择优立项、规范管理,引导教育工作者研究教育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参与教育改革。
第五条 市教育综改办负责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统筹管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行市教育综改办——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三级管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责任单位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管理责任,可安排相关业务科室或教育科研机构指导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可安排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
第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分别设立为委托、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委托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按照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进行管理。委托及重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数量不超过总量的20%。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七条 市教育综改办根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及重点任务,立足于解决全市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拟定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选题指南。
第八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教育综改办当年印发的通知为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申报单位为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年度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数量以市教育综改办当年印发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其成员参加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总数不超过2项。每项试点项目组成员不超过5人,每项研究课题组成员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时原则上不得更改选题名称。申报一般试点项目和一般研究课题时,各区县(自治县)、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参照选题指南自拟名称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领导审核批准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市教育综改办负责对申报者资格、成员数量、审核批准手续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回避原则等要求,随机抽选重庆市教育改革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形成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市教育综改办汇总审核后形成拟立项名单,报经市教育综改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在市教育综改办的领导下,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政策研究所(以下简称“政策研究所”)负责。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研究课题实施周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1年。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启动实施和开题相关等工作。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分别在3个月内、1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和相关情况报送政策研究所,政策研究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教育综改办,市教育综改办根据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申报书的承诺组织开展工作,做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报告书,经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政策研究所。
市教育综改办和政策研究所根据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片区集中指导、分类集中指导、随机抽样检查、委托责任单位自查等形式,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指导等方式,适时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在实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政策研究所审查,由市教育综改办审核批准:
1.变更负责人(主持人)及成员;
2.变更名称;
3.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4.变更承担单位;
5.变更完成时间;
6.拟出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对试点项目或研究课题强制终止:
1.研究成果具有政治问题的;
2.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
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5.其他可强制终止研究的情形。
第五章 结项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评审后,予以结项或结题。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项和结题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内容,完成试点或研究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2.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过程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备;
3.试点项目成果形式为结项报告书及印证材料,重点项目须提交改革政策建议、典型案例,一般项目须提交典型案例;
4.研究课题成果形式为结题报告书及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委托课题、重点课题须提交8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和3000字左右的咨政报告;一般课题须提交5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和2000字左右的咨政报告;
5.委托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须达到委托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符合结项和结题条件的,由承担单位向市教育综改办提交申请,市教育综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成果认定。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结项和结题建议名单,市教育综改办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结项和结题评审:
1.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般试点项目和一般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试点项目和一般研究课题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一般性批示或市教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3.试点项目成果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教育工作情况》刊载或专题报道。重点研究课题发表CSSCI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论文发表2篇以上,一般研究课题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论文1篇或发表一般期刊(公开)论文2篇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项和结题评审或免于评审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由市教委颁发结项和结题证书。委托试点项目、重点试点项目、委托研究课题和重点研究课题在评职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成果须源自项目试点或课题研究,不得侵犯他人专利和相关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行为,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成果认定后,市教育综改办可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成果进行宣传和转化,适时组织改革试点成果奖评选;对于质量较高、咨政作用明显的成果,呈送上级部门和领导参考。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相关变更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不予结项和结题。
第三十一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被强制终止、无故未参与结项和结题评审,以及第二次仍未通过结项和结题评审的,市教育综改办按相关规定给予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和课题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和课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由市教育改革经费给予支持,拨付标准根据当年资金状况与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类型等予以确定。经费在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下达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三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财政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政策,做好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有结余的,由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支出。
第三十五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被市教育综改办给予撤项处理的,支持资金予以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综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渝教改〔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