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院级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开展教育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教职工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重点课题原则上面向院内各部门,选题针对教育改革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精品成果;一般课题原则上面向院内各研究中心,为中心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经费保障;青年课题面向新引进的青年人才(入职5年内),为其搭建科研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条 院级课题实行动态管理。重点课题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一般课题研究经费2万元,每项青年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实行自主选题,重点课题选题由科研处发布。全院教职工可根据院年度工作重点、部门工作实际、中心工作计划、学科研究具体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出申请。
第五条 填写《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级课题申请书》,每年3月份集中开展一次申报工作,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按撤项处理。
第六条 院级课题采用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承担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并负责课题组成员聘用、课题计划制订和实施、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等。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团队统领、组织协调和合作研究能力。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每年不得超过1项,对已有院级课题尚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院级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院级课题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经专家评审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院级课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向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后的课题纳入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工作任务,纳入部门日常管理,科研处协助管理,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批准立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并分批组织集中开题,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二个月内未开题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告知科研处。
第十四条 重点课题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须向科研处提交中期研究报告、主要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变更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开支范围限于:调查、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抄写、翻译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成果鉴定费。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由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按“结项前限报80%,结项后报剩余20%”报销,在课题结题后即完清经费报销手续。
第六章 课题鉴定与结题
第十八条 青年课题由科研处审核验收,一般课题由科研处组织3名专家进行通信鉴定,重点课题由科研处组织5-7名专家进行会议鉴定。
第十九条 青年课题结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稿。
2.课题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论文尽可能明确标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级课题成果”字样。
3.课题研究成果被院《重庆教育成果要报》或《教育决策参考》采用,或通过院红头文件报出。
第二十条 一般课题结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稿。
2.课题研究成果在CSSCI及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一般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发表论文尽可能明确标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级课题成果”字样。
3.课题研究成果被院《重庆教育成果要报》或《教育决策参考》采用,或通过院红头文件报出。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结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完成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稿。
2.课题研究成果在CSSCI及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CSSCI及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1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发表论文尽可能明确标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级课题成果”字样。
3.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市政府及以上成果奖。
4.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5.课题研究成果被院《重庆教育成果要报》或《教育决策参考》采用,或通过院红头文件报出。
第二十二条 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研究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鉴定。
1.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市政府及以上成果奖。
2.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3.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纳认可。
4.课题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机构写入文件或政策建议。
5.研究课题相近或相关选题成功申报立项市级及以上课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鉴定。
1.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市政府及以上成果奖一等奖。
2.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正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3.研究课题相近或相关选题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重点课题(或教育部一般课题)等立项资助。
4.课题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等一级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鉴定合格后,由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颁发结题证书。鉴定未获通过者,要求课题组在半年内进行修改完成。如仍未通过者或超过年限无故未结题者,剩余经费不予报销,并取消课题负责人三年内申报院级课题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印发